1、强调协调发展:该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
2、覆盖广泛:适用于具有深圳市户籍的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3、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区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4、多部门协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出租屋租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5、基层责任: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工作。
6、奖励机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免费服务:建立并督促、落实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包括婚前、孕前检查等免费优生健康服务。
8、信息保密: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中,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当对个案信息予以保密。
9、禁止性别选择:不得利用B超、染色体监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0、综合治理: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通过多方面的措施来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目标。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特色在于其全面性、协调性和目标导向性,旨在通过多部门协作和综合治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