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存:住宅及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需要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对于出售公有住房,业主和售房单位也需按照规定比例交存维修资金。
2、管理: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加强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3、使用: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维修资金的使用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4、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国土资源、质监、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西安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是一个系统而全面的体系,旨在确保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保障维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