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关于认缴出资规定有何变化?

2024-09-19 法律知识 806 徐秋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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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认缴出资规定进行了显著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五年最长出资认缴期限: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出资额,这一规定旨在避免认缴期限过长导致的虚高注册资本问题,并确保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得到保护,对于新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逐步调整至五年期限以内。

2、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引入了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即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一制度的引入降低了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增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同时也规范了公司治理。

3、取消一人有限公司原有限制:新《公司法》还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原有的一些限制,如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多家“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以及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设立“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等,这些变化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促进了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发展。

4、存量公司过渡期安排:为了推动新《公司法》平稳施行,消除存量公司对于调整出资期限不确定的担忧,国务院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存量公司设置了三年过渡期,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新公司法关于认缴出资规定有何变化?

新《公司法》对认缴出资规定的调整旨在规范公司治理、增强市场活力、保障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企业和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新法规定,确保公司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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