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哪些值得我们了解?

2024-09-19 法律知识 1174 弟兄俩律师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而制定的,以下是一些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值得了解的内容:

1、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都适用本规定。

2、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这些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冷水作业、低温作业、高处作业等。

3、孕期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哪些值得我们了解?

5、哺乳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6、性骚扰防范: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7、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单位性质而有所不同,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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