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对选举程序有详细规定,确保了选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下是对选举程序的具体介绍:
1、设立选举机构:根据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分配代表名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则根据基数加人口数的原则进行,具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相应级别的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并备案。
3、划分选区:选区的划分应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了解和监督人大代表,以及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每一选区产生1至3名代表。
4、登记选民:每个选民只能登记一次,重点在于变动部分的登记,如新满18周岁的选民等,旅居海外的公民在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5、提名候选人:政党、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正式代表候选人须比应选代表多三分之一至一倍。
6、投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时可设立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间接选举则需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7、监督罢免补选: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县、乡级人大代表的罢免要求,大会期间,大会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委员联名,可以依法提出对本级人大选出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这些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中关于选举程序的核心内容,旨在通过明确的法律框架保障选举的公正性和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