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落户政策2024最新规定中,投靠落户需要的材料和条件如下:
子女投靠
未成年子女投靠: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落户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特殊情形的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夫妻投靠
支内、知青人员及其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少数民族、华侨人员: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特殊情况的夫妻投靠: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相关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老人投靠
外迁人员的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回沪落户。
单身老人投靠: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以上各点均须满足相应的条件,并且申请人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应当征得本市被投靠人同意后方可办理。申请人有多个可投靠地址的,原则上应当在本人的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被批准回沪落户时,其与被投靠人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