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而制定的法律,该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立法目的:旨在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2、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3、监督管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4、金融机构义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5、保密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6、举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7、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工作在法制化和国际化的轨道上迈进了关键的一步,为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