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任职回避:公务员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2、地域回避: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同样,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也应当实行地域回避。
3、公务回避:公务员在执行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等公务活动时,如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或与本人有特定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4、管理与监督: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依据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
5、附则:国家驻外机构公务员的回避,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