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
4、残疾赔偿金:广东省一般地区(深圳、珠海、汕头除外)按广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深圳、珠海、汕头地区分别按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5、死亡赔偿金:广东省一般地区(深圳、珠海、汕头除外)按广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深圳、珠海、汕头地区分别按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6、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广东省内部分地区如佛山会根据事故责任确定有无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数额,其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不予支持;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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