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包含多个要点,涵盖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监察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具体介绍:
1、立法宗旨:为了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预防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及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等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
3、监察原则: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日常巡视检查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4、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目标责任制度,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5、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罚。
6、两网化:劳动保障监察逐步实行网格化监察、网络化管理监察方式,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
7、部门联动:公安、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税务、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建立沟通、联动机制。
8、工会职责: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出现重大劳资纠纷的,应当到场协助处理。
9、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劳动用工管理,主动预防违法行为,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10、个人投诉举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旨在通过明确的立法宗旨、广泛的适用范围、严格的监察原则、明确的职责分工、有效的两网化管理、部门间的紧密联动、工会的积极参与、用人单位的自觉遵守和个人及组织的积极投诉举报,共同构建一个公正、高效、便民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