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都适用这些规定。
2、改善条件和培训: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
3、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这些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禁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矿山井下作业、高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等。
4、孕期保护:对于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女职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时间,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5、产假与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流产的女职工根据怀孕时间长短享受不同天数的产假,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
6、哺乳期保护: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工作时间内享有哺乳时间。
7、设施建设: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以解决女职工的特殊困难。
8、性骚扰防范:用人单位应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9、监督与处罚: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负责监督用人单位遵守规定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罚,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