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我国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对于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2、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其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4、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5、调整与更新:随着环保要求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排污费征收标准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更新,自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关于排污费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2、加强监督管理:财政、环保、审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和审计,防止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3、明确法律责任:对不按规定征收、缴纳排污费,骗取批准减免缓缴排污费,不按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信息公开与透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我国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旨在通过经济手段促进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排污费的有效使用和环保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