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1、总则
制定目的: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
适用范围: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2、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纳入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并组织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健康发展等措施。
3、生育调节
提倡生育: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子女。
生育登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与生育保险待遇的衔接,推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儿童预防接种等服务事项联办。
4、奖励与社会保障
增加假期:配偶陪产假由“七日”修改为“不少于十五日”,增设了“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独生子女奖励: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5、计划生育服务
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构建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程服务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计划生育服务。
宣传教育: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育龄妇女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通过一系列具体规定,涵盖了从政策制定到实施、从生育调节到奖励保障、从服务管理到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形成了一个全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