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本市户籍家庭:
-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 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
- 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 列入区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范围,且未享受过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请,但获得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未自行购房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或女性年满25周岁但不超过70周岁的,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和户口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2、非本市户籍家庭:
-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 在本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 已婚。
- 现工作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
- 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
- 申请人的年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申请流程
1、申领:申请审核通过的家庭将通过核算机程序进行摇号排序,并依据排序先后进当选房专场选购住所。
2、受理:区房管局受理申领,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有关复印件进行核对。
3、公示:区房管局要将经审验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家庭人员、收入、住所等情况在拆迁现场或地点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10天公示。
4、审核:初审过程中,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籍年限、住房面积核对,随后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济状况核对,随后展开为期10天的初审公示,初审通过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查验,随后展开为期7天的复审公示。
5、摇号和选房:两次摇号,主要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轮候选房,第一次摇号确定轮候顺序,建立轮候名册;第二次摇号确定购买或承租的经适房。
6、购房:申领人自《购房证明》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与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后,收回买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检。
7、注册: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
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申请条件和流程可能因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在申请前详细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以获取最新、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