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条例明确了其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即促进本市养老机构的发展,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规划建设与扶持优惠、服务规范及其监督管理。
3、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养老机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举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机构发展。
4、部门职责:市民政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其他相关部门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也需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5、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民间资本可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机构,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养老机构捐赠和提供志愿服务。
6、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应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引导规范养老机构提供符合社会需求的服务,并调解相关争议。
7、设立要求:设立养老机构需满足一定条件,并向民政部门申请,民政部门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和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设立许可证。
8、规划建设与扶持优惠:包括制定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以及通过补助投资、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运营养老机构。
9、服务规范:养老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老年人权益,优先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应做到经济实用。
10、变更与终止:养老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发生变动时,需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需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办理注销手续。
11、综合监管: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各职能部门需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这包括许可和备案监管、服务内容监管、场地安全和环境保护监管等多个方面。
条例还涉及了人才培养与激励机制、责任保险与补贴等内容,旨在全面规范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服务,确保老年人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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