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这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2、征税范围的确定:《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列明了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这一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有所不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销售数量的计算: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收回数量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海关核定数量。
5、委托加工的规定: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则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由委托方在提货时缴纳消费税,但如果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6、直接出售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这意味着,如果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则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但如果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则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消费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数量的计算、委托加工的规定以及直接出售的规定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消费税的正确征收和管理,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