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具体保护了哪些权益?

2024-09-24 法律知识 949 徐秋伟律师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具体保护了以下几种权益:

1、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条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人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技术措施权:条例不仅禁止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而且还禁止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部件或者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

3、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权:条例不仅禁止故意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而且禁止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

4、法定许可使用权:在不低于相关国际公约最低要求的前提下,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合理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和两种法定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具体保护了哪些权益?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具体保护了哪些权益?

5、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权:条例借鉴一些国家的有效做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规定了4种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

6、图书馆等机构网络阅览权:条例允许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这些作品。

7、远程教育机构课件制作权:为了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8、扶助贫困作品提供权: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这些权益的保护旨在平衡各方利益,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信息网络传播的发展和大众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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