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是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以下是具体介绍:
1、申报主体: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2、: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申报方式: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变更与注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申报义务,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