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院长属于省部级正职级别。
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其院长的职务级别相当于省部级正职,这表明最高法院院长在行政级别上与国家部委的部长相当,这样的职级设定体现了对司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尊重,因为最高法院院长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治建设和公正司法的实施。
法院系统并不属于行政单位,法官的级别是套用了行政级别,各级法院的院长在行政级别上相当于同级政府的副职级别,省高级法院院长相当于副省级,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则是国家级副职领导干部。
最高法院院长的行政级别反映了其在国家政治构架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对其职责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