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关键点如下:
1、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2、夫妻现有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
3、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三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可以再生育。
4、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6、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婴幼儿入托、入园给予资助。
7、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二至三周岁的幼儿。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需要,按照人口比例新建、改建、扩建公办幼儿园,提高公办幼儿园比重。
9、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需求,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10、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11、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
12、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13、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14、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
(三)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父母各十天育儿假;
(四)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满两周岁的,不享受晚育假。
15、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1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就业,并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益。
【答案】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关键点如下:
1、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2、夫妻现有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
3、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三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可以再生育。
4、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6、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婴幼儿入托、入园给予资助。
7、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二至三周岁的幼儿。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需要,按照人口比例新建、改建、扩建公办幼儿园,提高公办幼儿园比重。
9、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需求,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10、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11、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
12、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13、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14、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
(三)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父母各十天育儿假;
(四)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满两周岁的,不享受晚育假。
15、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1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就业,并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