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若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或者经职业健康检查为疑似职业病,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等相关信息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咨询。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或工友旁证资料、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合法权益,中国实行“一次诊断、两级鉴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