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法律、选举和罢免国家高级官员以及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等,以下是对这些职权的具体介绍:
1、修改宪法与监督宪法实施
修改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修改宪法的权力,这是其最高立法权的体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任务,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负责制定和修改宪法,还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确保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的行为都符合宪法的规定。
2、制定和修改法律
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和其他重要法律,这些法律构成了国家法制的基础,对社会运行起到规范作用。
修改一般法律:除了基本法律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可以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现行的一般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条件和需求。
3、选举和罢免国家高级官员
选举国家领导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以及其他国家高级官员,包括国务院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
罢免国家领导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样拥有罢免上述官员的权力,这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高级官员的最高监督权。
4、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
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并批准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国家发展目标的实现。
审查国家预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这是对国家财政收支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
5、决定重大事项
决定战争与和平:在全国面临重大安全威胁或需要采取军事行动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作出战争状态的宣布或决定和平状态的恢复。
决定特别行政区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是对国家行政区划进行调整的重要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职权涵盖了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从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到国家法律的制定,从国家高级官员的选举与罢免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审批,再到对外宣战和决定特设行政区域等重大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