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的法规,该办法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以下是具体介绍:
1、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定义与范围: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3、基本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4、监督与处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5、具体规定: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如伪造合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等,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也不得排除消费者的权利。
6、法律责任: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是规范合同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规,对于促进公平交易、保护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