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斗殴的行为:这包括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其他动机而结成团伙进行的打群架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对参与者自身安全构成威胁,还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
2、追逐、拦截他人的行为:这通常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追赶或拦挡他人,以及追逐、拦截异性等行为,这些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感。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或他人财物,或者随心所欲地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些行为破坏了财产权和社会秩序。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除了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也在此列,这类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公然藐视国家法纪、社会公德,破坏公共场所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主要针对在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种扰乱秩序、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设定了具体的法律后果,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团结,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众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