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以下是一些会被召回的情况:
1、设计制造问题:如果汽车产品因为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普遍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这些汽车产品将被认定为存在缺陷,需要召回。
2、生产者主动召回:汽车产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如果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该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3、监管部门责令召回: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投诉后,会通知生产者进行调查分析,如果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或者经评估生产者的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汽车产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市场监管总局将组织开展缺陷调查,如果调查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市场监管总局将责令生产者召回。
4、隐瞒不报或拒不召回:如果生产者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或者未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和吊销有关许可。
5、零部件生产者责任: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零部件生产者也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如果零部件生产者违反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6、消费者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这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也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得以正常运作的重要基础。
7、信息记录保存: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这些信息记录有助于在缺陷调查中掌握更多的真实信息。
8、召回计划备案:生产者实施召回时,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重新备案。
9、召回实施与管理:生产者应当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有效方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告知车主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生产者还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
只是一些常见的被召回情况,具体是否召回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如果您对某个具体案例或车型是否应被召回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