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残威胁妻子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上的侵害,如殴打、捆绑等,也包括精神上的侵害,比如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中明确指出,通过自伤自残的方式对另一方进行威胁或绑架,实际上是为了控制对方而进行的精神暴力。
在具体的案例中,李某多次以跳楼、喝农药等方式威胁其妻子王某,导致王某产生紧张恐惧的情绪,这种行为被法院认定为精神侵害,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这一裁定强调了精神暴力的危害性并不低于身体暴力,且通过伤害自己以达到控制对方的行为同样构成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