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如果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对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上述规定年限的60%;对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一旦确定,最低折旧年限一般不得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是最低年限要求,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更长的折旧年限,税法还规定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相关政策,以鼓励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提高生产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