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任职回避:公务员之间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则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2、地域回避:公务员若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应当实行地域回避,通常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公务员若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同样应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相应职务。
3、公务回避:公务员在执行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等公务活动时,若存在涉及本人利害关系、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应当回避。
4、管理与监督: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于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及时予以调整,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予以免职,公务员应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如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有意隐瞒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给予相应处分。
在实施《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遵守程序:公务员回避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提出回避申请、审核、作出决定等步骤。
2、及时调整关系:对于因各种原因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及时进行调整,确保不影响公务的公正执行。
3、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4、明确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应明确责任追究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旨在通过规范公务员的任职、地域和公务回避行为,减少人为因素对公务执行的干扰,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