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倡生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对于少数民族农村居民,若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特定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奖励假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夫妻双方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可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
3、生育保险: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为职工提供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或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和医疗费用等,确保妇女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4、服务机制: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全力推进妇幼健康促进行动,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提升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水平,并制定相关技术应用规划,规范审批和技术应用。
这些规定旨在鼓励合理生育,保障职工权益,同时通过提供优质的生育服务和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