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遇到离婚后对方不让见孩子的情况时,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您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您的探望权;如果导致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您的探望权。
您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协商,寻求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探望孩子的问题,在协商过程中,保持冷静和理性,尽量从孩子的最佳利益出发,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探望安排。
如果协商无效,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如果对方拒不协助您行使探望权,人民法院可以采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如果对方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的情形,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您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对方的探望权利,待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探望。
在整个过程中,建议您保存好所有相关的证据,包括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沟通记录等,以便在必要时提供给法院作为证据,如果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感到困难,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有效地维护您和孩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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