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目的与依据:该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制裁投机倒把活动,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2、处罚对象:投机倒把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处罚措施:对于投机倒把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通报批评、限价出售商品、强制收购商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的物资、没收销货款、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这些处罚可以并处。
4、职权范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可以行使询问投机倒把行为人、嫌疑人和证人,检查财物,调查行为和相关活动,以及查阅、复制、扣留相关资料等职权。
5、执行程序:被处罚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奖励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投机倒把的有功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7、废止情况:该条例于1987年9月17日发布,后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国务院于2008年1月23日宣布其失效。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是我国在特定历史时期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行为而制定的重要法规,虽然该条例已经废止,但其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和影响仍然值得肯定和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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