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2、主观方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的故意行为。
3、犯罪客体:侵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实施了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 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也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帮信罪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如《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帮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具体情形,为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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