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
1、好意规劝惹官司
案例描述:段某在居民楼电梯内抽烟,邻居杨某告知其电梯内禁止抽烟,两人争辩数分钟后,段某情绪激动导致心脏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段某家属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余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杨某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分析:本案中,杨某制止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是正当行使公民权利,且杨某根本无法预见段某可能心脏病发作的后果,因此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对段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2、体育活动难免受伤
案例描述:某部参谋周某和地方人员宋某经常参加业余足球比赛,一次跳起争抢头球时发生身体碰撞,宋某不慎摔倒,导致锁骨骨折,宋某提起诉讼,要求周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1万余元,被法院驳回。
分析:篮球、足球等竞技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的身体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潜在承担者,宋某对足球比赛中的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其自愿参加足球比赛,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周某并未违反比赛规则,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3、逃单摔伤反索赔
案例描述:马某等人到老李经营的餐馆就餐,餐后未买单并迅速逃离,老李发现后,呼喊马某等人付款并沿路追赶,同时拨打电话报警,马某在逃跑过程中摔伤,花去医疗费数万元,后马某提起诉讼,要求老李赔偿医疗费等损失,被判败诉。
分析: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本案中,马某等人吃“霸王餐”的行为,侵害了店主老李的合法财产权,老李为防止事后无法追索餐费,便追赶马某要求付款,是典型的“自力救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老李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4、孩童校内受伤害
案例描述:某部参谋老杨7岁的女儿就读小学一年级,某日上体育课,被同一场地上练习足球的六年级学生王某踢出的球绊倒,导致受伤,学校和王某家长互相推诿,都拒绝赔偿,老杨便将学校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分析: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伤害的,教育机构须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学校同时安排六年级和一年级学生在同一场地上体育课,对潜在风险应当有所预见,但并未采取充足防护措施,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参加校方组织的体育课,未违反活动规则,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5、遛狗拴绳要看紧
案例描述:陈某在小区内遛狗时见四周无人,遂解开犬绳任其自由活动,邻居吴某上前逗弄,不料被狗咬伤,事后吴某要求陈某赔付医疗费用2000元,陈某以“对方逗弄在先”为由拒绝赔偿,吴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陈某承担1500元医疗费。
分析: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陈某作为狗的主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导致狗咬伤了吴某,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些案例展示了侵权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法律在处理这些案件时的灵活性和公正性,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侵权行为的法律界定和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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