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执行方式
1、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2、折算方法: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特殊情况处理: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4、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5、劳动争议处理: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信息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及其执行方式,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和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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