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在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2、城乡规划的制定
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等。
审批程序: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3、城乡规划的实施
建设要求: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编制单位资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4、城乡规划的修改
修改条件: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审批流程: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5、监督检查
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6、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处罚:对于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赔偿责任:因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款,规范了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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