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写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文件等,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填写要求和规定:
基本填写原则
1、先到期亏损先弥补: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
2、按公历年度填报: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11行“本年度”对应的公历年度,再依次从第10行往第1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
1、年度:填报公历年度,即申报所属期年度。
2、当年境内所得额:填报本年度表F200第12-13行金额,亏损以“-”号填列。
3、分立转出的亏损额:填报本年度企业分立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转出的符合条件的亏损额,亏损额以正数表示。
4、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5年或10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转入亏损以负数表示。
5、弥补亏损企业类型:根据不同年度情况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如一般企业(代码100)、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代码200)等。
6、上年及本年结转的可弥补亏损额:填报由上年结转至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可用于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及以后年度弥补的当年度亏损额。
7、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在用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所得额弥补亏损前,当年度尚未被弥补的亏损额,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8、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分别使用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以负数表示。
9、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各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且按照有关规定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特殊情况处理
1、政策性搬迁事项: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2、特殊性合并、分立转入转出的亏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进行的合并、分立,被合并、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的亏损额经过限额计算后,可由合并企业、分立企业继续进行弥补。
3、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
注意事项
1、确保填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遗漏或错误。
2、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填报内容。
3、在填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税务人员或税务机关。
信息仅供参考,并不构成专业的税务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请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规定,并咨询专业税务人员的意见。
大家还逛的网站:教研在职研究生网|艾抱吖|游玩网|创业项目|元坤网创|工业机器人网|贝美乐|代做网|手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