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包括了多个关键内容,以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1、总则
目的与依据:旨在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其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
鉴定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鉴定分类: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由不同级别的医学会负责组织。
2、专家库建立
专家库设置:医学会需建立专家库,并根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相应组别。
候选人条件:候选人需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担任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且健康状况良好。
聘任与调整: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4年,期间如出现不符合条件情形,应及时调整。
3、鉴定提起
双方委托:协商解决争议需共同书面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
行政部门移交:接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或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应书面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
4、鉴定受理
材料提交:医学会应在受理后5日内通知双方提交所需材料,当事人需在10日内提交。
不予受理情形:包括直接向医学会提出申请、已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等情况。
5、专家鉴定组组成
构成人数:根据争议涉及学科确定,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
随机抽取: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员,并告知相关事项。
回避制度:符合特定条件的专家需回避,如与争议有利害关系等。
6、鉴定程序
调查取证:医学会可向双方和其他相关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鉴定过程:包括陈述意见、提问回答、讨论形成结论等步骤。
:包括基本情况、材料说明、过程描述、法律适用、因果关系分析、责任程度、事故等级及建议等。
7、附则
特殊情况处理:对疑难复杂或重大影响的争议,省级卫生部门可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
解释权归属: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施行时间: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通过详细的规定,确保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规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为医患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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