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与适用范围:该办法旨在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2、生育保险的组织原则: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3、资金筹集与管理: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4、生育津贴与医疗待遇: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相关医疗费用(如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5、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基金存入银行开设的专户,并按规定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6、监督与处罚:市(县)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定期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将收取滞纳金,对于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医疗费的行为,将追回全部金额并给予处罚。
7、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8、实施与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共同构成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完整框架,旨在为女职工提供全面的生育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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