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的规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滥用职权型的食品监管渎职罪一般由过失构成,但也不排除故意的存在,而玩忽职守型的食品监管渎职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如果行为人徇私舞弊,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本罪定罪从重处罚。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法律后果包括: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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