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劳动法的改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合同书面化: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条款旨在督促企业规范用人制度,保障员工权益。
2、规章制度民主化: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增加了劳动者在企业管理中的话语权。
3、无固定期限合同:新法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款有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4、社会保险缴纳: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这确保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5、拖欠工资处理: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一条款简化了讨薪程序,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6、试用期规定:新法对试用期的时间周期和工资待遇作出了严格限定,明确了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防止了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
7、违约金设定: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一条款限制了用人单位通过设置不合理违约金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这些改动显著增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劳动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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