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专用章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稽查时所使用的一种特殊印章,它主要用于对税务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证据材料进行确认和固定,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在上述税务检查过程中,稽查专用章可以用于以下用途:
1、确认税务检查结果:稽查人员在完成税务检查后,可以使用稽查专用章对检查结果进行确认,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固定证据材料: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材料时,可以使用稽查专用章对其进行固定,以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丢失。
3、确认税务处理决定: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后,可以使用稽查专用章对其进行确认,以证明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4、确认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后,可以使用稽查专用章对其进行确认,以证明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5、确认税务行政诉讼判决:税务机关在收到法院关于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书后,可以使用稽查专用章对其进行确认,以证明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需要注意的是,稽查专用章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或误用,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稽查专用章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合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