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工资是企业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即员工的工作经验和劳动贡献的积累给予的经济补偿,它不仅是对员工忠诚度和经验的一种奖励,也是激励员工长期为企业工作的一种手段,以下是对工龄工资的具体介绍:
1、工龄工资的设定标准
连续工作满一年: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50元。
连续工作满两年: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
连续工作满三年: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50元。
连续工作满四年: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四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80元。
后续递增情况: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相应增加30元整,累计十年封顶。
特殊情况处理:员工连续请假超过15天或年内请假累计超过30天者,取消工龄按新员工待遇执行并重新计算工龄(总经理特批的除外)。
辞职复职规定: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试用期规定:试用期间不计算工龄。
2、工龄的计算原则
调动工作: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学习调派: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企业变动: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企业改组: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医疗期间: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因工负伤: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革命军龄: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学徒临时工: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知青农场: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归国华侨职工: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3、工龄工资的实施办法
总工龄划分:将员工总工龄分为两个部分:社会工龄和企业工龄,员工的总工龄=社会工龄+企业工龄。
分配政策:对社会工龄,制定"线型"分配政策;对企业工龄,根据员工职业生涯“抛物线”的贡献规律,按不同年限分阶段执行不同分配标准。
工龄工资是企业为了表彰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和贡献而设立的一种福利制度,虽然国家没有统一的工龄工资标准,但大多数企业都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龄工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