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主要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就将其视为罪犯的态度和做法上,以下是一些具体的体现:
1、轻信供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潜规则,即只要当事人承认自己实施过相关行为,哪怕只是承认了一次,也会被司法机关紧紧抓住不放,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有罪推定的一种表现,因为它基于当事人的一次承认就对其定罪,而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2、羁押与不起诉处理的矛盾:在某些案件中,即使检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当事人做了不起诉处理,或者案件被发回重审,但司法机关仍然可能将当事人视为有罪,在一起强奸案中,检方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了起诉,随后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当事人做出了不起诉处理,当当事人获释后向检方申请国家赔偿时,检方却以存疑不起诉不代表当事人没有实施强奸犯罪为由,拒绝承认办了错案,更拒绝给予任何国家赔偿。
3、生效判决后的重新侦查:在一起投毒案中,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宣告念斌无罪,但公安机关却仍然将念斌视为犯罪嫌疑人,并对其重新立案侦查,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因为在法院已经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仍然将当事人视为有罪并进行侦查。
4、疑罪从有:在刑事司法中,有时会出现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证明有罪的两难情况,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这种情况下应从法律上推定为无罪,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疑罪从有的情况,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然认定被告人有罪。
有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是多方面的,包括轻信供述、羁押与不起诉处理的矛盾、生效判决后的重新侦查以及疑罪从有等,这些做法都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无罪推定原则,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