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的,旨在对因意外事故、职业病等原因导致的人体损伤进行残疾程度鉴定,该标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为十级,其中一级为最严重,十级为最轻微,具体划分如下:
一级:极重度残疾,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重度残疾,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中度残疾,日常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轻度残疾,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
五级:良好,日常生活无明显障碍;
六级:中等,日常生活有一定困难;
七级:一般,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
八级:较好,日常生活有一定改善;
九级:良好,日常生活有很大改善;
十级:完全恢复,日常生活完全正常。
需要注意的是,该标准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职业病等原因导致的人体损伤,对于其他原因导致的残疾不适用,该标准的评定需要由专业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一般需要进行详细的身体检查和医学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