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2024-06-12 法律知识 767 徐秋伟律师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的,旨在对因意外事故、职业病等原因导致的人体损伤进行残疾程度鉴定,该标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为十级,其中一级为最严重,十级为最轻微,具体划分如下:

一级:极重度残疾,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二级:重度残疾,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中度残疾,日常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轻度残疾,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

五级:良好,日常生活无明显障碍;

六级:中等,日常生活有一定困难;

七级:一般,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

八级:较好,日常生活有一定改善;

九级:良好,日常生活有很大改善;

十级:完全恢复,日常生活完全正常。

需要注意的是,该标准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职业病等原因导致的人体损伤,对于其他原因导致的残疾不适用,该标准的评定需要由专业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一般需要进行详细的身体检查和医学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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