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扣除比例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招待费用的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1、计算实际发生的招待费用总额。
2、计算按60%比例可扣除的金额。
3、计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取上述两者中的较小值作为最终可扣除的招待费用。
假设某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招待费用为$A$元,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为$B$元,则可扣除的招待费用计算如下:
1、按60%比例可扣除的金额为:
\[ 0.6 \times A \]
2、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
\[ 0.005 \times B \]
3、最终可扣除的招待费用为:
\[ \min(0.6 \times A, 0.005 \times B) \]
如果某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招待费用为10000元,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为2000000元,则可扣除的招待费用为:
1、按60%比例可扣除的金额为:
\[ 0.6 \times 10000 = 6000 \text{元} \]
2、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
\[ 0.005 \times 2000000 = 10000 \text{元} \]
3、最终可扣除的招待费用为:
\[ \min(6000, 10000) = 6000 \text{元} \]
该企业最终可扣除的招待费用为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