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旨在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下是一些主要的保障措施:
1、平等就业权:
- 禁止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包括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
- 确保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平等就业机会。
2、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 政府应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
- 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如零就业家庭、长期失业者等。
3、职业培训:
- 鼓励和支持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
-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4、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
5、劳动报酬:
-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禁止以任何形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保证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休息权利。
7、社会保险:
-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 劳动者在退休、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有权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8、劳动安全卫生:
-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 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0、劳动争议处理: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通过这些保障措施,《就业促进法》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