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以此类推,十级伤残则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对于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职工,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五级伤残为70%,六级伤残为60%。
3、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包括诊疗金额、药品金额和住院服务金额,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要注意的是,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费用,通常由用人单位承担。
4、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40%,部分不能自理的按30%。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涵盖了从医疗费用到生活护理的多方面内容,旨在全面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康复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