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分割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旨在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后财产的归属和处理方式,以下是《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主要规定:
1、个人财产收益:《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婚前有房产或其他资产,婚后因市场价值增长而增值的部分,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其余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2、父母出资购房:根据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3、婚前贷款购房: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4、婚内财产分割: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通过房产法律咨询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5、房改房分割: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6、养老保险金分割: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体现了对个人财产保护的原则,同时也考虑到了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共同贡献和权益保护,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合理确定财产的归属和分割方式。